(2017)豫0108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士明与吴孔军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明,吴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明,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孔军,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士明与吴孔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孔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孔军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