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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菊娥与谢建明、黄舟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娥,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刘菊娥,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建明,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舟连,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平江县。被执行人吴永青,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赔偿刘菊娥经济损失692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谢建明赔偿刘菊娥财务损失186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450元。但被执行人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菊娥与被执行人谢建明、黄舟连、吴永青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