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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植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植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222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渔阳镇商贸街36号。代表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飞,男,1989年1月2日出生,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植双,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植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代理审判员  徐宏鹏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