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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瑞、牛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牛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189号之一申请人:王瑞,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牛环,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王瑞与被申请人牛环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瑞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牛环价值19152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牛环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