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升,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硕士文化,南昌澜艺画室负责人,现住南昌市,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升系南昌澜艺画室负责人。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王升五次通过QQ邮箱向吴某(另案处理)购买学生个人信息共计5140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学校、所在年级、家长电话等信息,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支付了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6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5日下午,王升向吴某购买了南昌市实验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个人信息482条。当日,王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付款200元。2.2015年7月7日下午,王升向吴某购买了南昌市第二十八中初二年级、南昌市第十九中初二年级的学生个人信息1477条。当日,王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付款590元。3.2015年11月14日下午,王升向吴某购买了南昌市八一中学高一年级、南昌市第八中学高一年级、南昌市第十八中学高一年级、南昌市实验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个人信息1806条。次日,王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付款1100元。4.2016年1月24日晚上,王升向吴某购买了南昌市第十中学高一年级、南昌市豫章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个人信息865条。同月29日,王升通过支付宝向吴某付款400元。5.2016年4月15日中午,王升向吴某购买了南昌市八一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个人信息510条。当日,王升通过支付宝向吴某付款300元。被告人王升将上述购买到的学生个人信息交给南昌澜艺画室工作人员刘某,用于电话询问以招收学生。2017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湖区民德路南方大厦x座xxxx室将被告人王升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工作记录、支付宝记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升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514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从轻处罚情节有:坦白。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瑶附相关法条(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