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邱掽狮与陈新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掽狮,陈新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977号原告:邱掽狮,女,193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益,男,193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掽狮与被告陈新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邱掽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掽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邱掽狮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宜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