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炳洪与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洪,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437号申请执行人:陈炳洪,男,195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018B室。法定代表人:陆进。被执行人:陆进,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国英,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埭村。法定代表人:陆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埭村。法定代表人:陆进。申请执行人陈炳洪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炳洪清偿268527.64元,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等7134.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金港镇晨港路北侧1幢、2幢、4幢、5幢、6幢、7幢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陆进所有的位于本市金港镇中兴中南新村联体房6幢04室及04阁楼,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多案查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华阳牌汽车、苏E×××××宝马汽车各一辆,但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又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下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佑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进、张国英、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275662.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