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苏兴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兴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19号罪犯苏兴亮,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杭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兴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2)饶中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2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苏兴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兴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