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梁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莹莹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2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井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