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丘市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市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琳,张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568号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和谐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确认地址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00587724X2。法定代表人吴月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宇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应天国际广场A座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7922431XB。法定代表人崔道鹏,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琳,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冬梅,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商丘市宇润商贸有限公司、王琳、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诉讼费缓交至执行),由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