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贵信、于雨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信,于雨樵,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李贵信,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大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干部,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于雨樵,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干部,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马超,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李贵信、于雨樵与被执行人马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长杰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04050.7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二中刑初字第153号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