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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文业清、文满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文业清,文满园,文满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7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负责人吴翔,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环,该支行职员。被告:文业清,男,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被告:文满园,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被告:文满林,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文业清、文满园、文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撤诉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 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