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骆向进申请执行吕明华离婚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7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向进,吕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7号申请执行人:骆向进,女,农村居民,金口河区人,1972年7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吕明华,男,农村居民,金口河区人,1969年7月14日出生,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骆向进申请执行吕明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吕明华的财产,被执行人吕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叶 勇代理审判员 贾 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