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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宏明与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明,德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08号原告:李宏明,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麦刚,院长。原告李宏明与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宏明负担。审 判 员 罗贤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陶 星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