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佳刑事诈骗罪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46号被执行人陈佳,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现在湖南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陈佳刑事诈骗罪退赔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65000元,该案由本院刑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受害人夏侯清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刑初85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夏侯清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