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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龙龙危险驾驶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44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龙龙,又名郑玉龙,男。2016年3月22日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因被告人郑龙龙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龙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郑龙龙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田某甲,沿张家湾镇马全寺沟生产路由北向南驶往郑龙龙家所在的羊圈,行驶途中发生单方肇事。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家湾执勤中队依法对郑龙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郑龙龙的血醇浓度为161.26mg/100m1,已经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龙龙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龙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郑龙龙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田某甲沿张家湾镇马全寺沟生产路由北向南驶往被告人郑龙龙家所在的羊圈,行驶途中,因被告人郑龙龙醉酒驾驶,未确保安全,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田某甲受伤。经群众报案后,交警在现场勘查时,将被告人郑龙龙带回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家湾执勤中队,依法对被告人郑龙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当日,对被告人郑龙龙提取血液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郑龙龙的血醇浓度为161.26mg/100m1,已经达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机动车驾驶证、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郑龙龙当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龙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龙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单方肇事,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龙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