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宁军,仇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华坑路自编号262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宁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振兴,经理。原审被告:宁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原审被告:仇成林,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上诉人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宁军、仇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李 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