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91号之四原告: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30359Y。法定代表人:林丽贞。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成,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明,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富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置宏街4号2卡商铺。法定代表人:郑观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辉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