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李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李国荣,罗海燕,陈华森,李雪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国荣(李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罗海燕(李某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荣,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海燕,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森,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芳,女,汉族。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因与被上诉人陈华森、李雪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1965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负担;上诉人李某、李国荣、罗海燕已经预交6756元,多预交的33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徐金信代理审判员 曾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 记 员 陈婉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