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雅娜、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雅娜,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雅娜,女,汉族,1985年12月9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埔尾片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9588-0。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9442-7。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1705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127379-8。法定代表人:杨雄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5759-2。法定代表人:程鸿,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1004-5。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1001-0。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少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A)。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雅娜与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雅娜款项16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C×××××小汽车一辆,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59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小汽车一辆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名未发现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圣瑞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尚有款项165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雅娜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