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德亮与王德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王德义,马秀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1388号 原告王德亮,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王德义,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马秀荣,女,1933年9月21日出生。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亮与被告王德义、马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亮与被告王德义、马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德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计永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