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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会军与赵金龙、王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会军,赵金龙,王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96号原告:丁会军,男,汉族。被告:赵金龙,男,汉族。被告:王翔,男,汉族。原告丁会军与被告赵金龙、王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丁会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会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雅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月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