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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夏若鸿与杜英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若鸿,杜英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52号原告:夏若鸿,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杜英强,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若鸿与被告杜英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7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未能按期补交。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若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夏若鸿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来审 判 员  刘红芸人民陪审员  李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