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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大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1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大磊出生日期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山东省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169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31日17时4分许,被告人王大磊酒后驾驶套用鲁xxxx**号牌的桑塔纳小型轿车沿莱西市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芝罘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送检的王大磊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mg/100ml。被告人王大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大磊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大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王大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白文莉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臧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