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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玉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劳务派遣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贺玉兰,女,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21312332。负责人宫小萍,任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玉兰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劳务派遣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支行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