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忠、彭世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忠,彭世固,李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忠,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彭世固,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李德贵,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文忠与被彭世固、李德贵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84号香山丽景7单元6-2号房地产为被执行人李德贵所有,该房地产存在抵押,不宜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彭世固、李德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