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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忠、彭世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忠,彭世固,李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忠,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彭世固,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李德贵,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文忠与被彭世固、李德贵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84号香山丽景7单元6-2号房地产为被执行人李德贵所有,该房地产存在抵押,不宜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彭世固、李德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