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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王卫平、张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国,王卫平,张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527号原告吕建国,男,回族,1957年09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旭辉,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平,男,1987年4月9日,住西平县。被告张华平,女,1975年10月04日,住西平县。原告吕建国与被告王卫平、张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卫平、张华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建国诉称,2015年9月7日,被告王卫平借我现金60000元,双方约定路借款期限为30天,被告张华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卫平、张华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建国与被告王卫平于2015年9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卫平向原告吕建国借款6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为30天。被告张华平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日被告王卫平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吕建国现金陆万元整(60000)。”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贷合同、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卫平向原告吕建国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王卫平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应负偿还借款责任。被告张华平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合法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建国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华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