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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赵尊林、孟庆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赵尊林,孟庆珍,张晴晴,祝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1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伟,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沛县。被告:赵尊林,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孟庆珍,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晴晴,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祝天平,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赵尊林、孟庆珍、张晴晴、祝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