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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兆欣、徐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兆欣,徐永华,朱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号申请执行人施兆欣,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永华,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朱欢欢,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桐庐县。施兆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永华、朱欢欢在(2017)浙0122执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华、朱欢欢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怡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