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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阚凌云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777号阚凌云、合肥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芳、黄啸声: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52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之后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4元,执行费6743元由各被执行人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