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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肖玉军与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军,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287号之一原告:肖玉军。被告:王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军与被告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2元,由原告肖玉军负担。审 判 长 邱 黎 黎代理审判员 李 盼 盼人民陪审员 顾���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