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肖玉军与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军,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287号之一原告:肖玉军。被告:王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军与被告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2元,由原告肖玉军负担。审 判 长 邱 黎 黎代理审判员 李 盼 盼人民陪审员 顾���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