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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催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任芙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