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催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因票据丢失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任芙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