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与邸广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邸广彩,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邸广彩,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邸广彩,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邸广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773号原告: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住所地黄骅市财神庙村。经营者:赵洪彪,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吴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广彩,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原告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与被告邸广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骅市华美装饰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