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西路新世纪广场北侧。负责人张宝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炎,系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建忠审判员  汪东升审判员  图 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