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泰来县支行诉孙国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孙国义,张月影,泰来县金仓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2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242号。代表人陈军,男,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玉禄,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孙国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张月影,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泰来县金仓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泰来县江桥镇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岳林,男,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孙国义、张月影、泰来县金仓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以已和借款人达成还款承诺为由申请撤回对孙国义、张月影、泰来县金仓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9.00元,减半收取计29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冬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