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金会与关源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会,关源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159号原告:齐金会,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关源帅,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齐金会与被告关源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金会负担。审判员 :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