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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苗一X、苗二X、苗三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一X,苗二X,苗三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22号申请人:苗一X(苗四X之兄),男,59岁,住新疆阿克苏市。申请人:苗二X(苗四X之兄),男,56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苗三X(苗四X之姐),女,51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苗一X、苗二X、苗三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苗一X、苗二X、苗三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5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苗四X名下位于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镇恒园小区28栋1单元121室楼房一套由苗一X继承,苗二X、苗三X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