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鄱执补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鄱阳县粮食局柘港粮油管理所、鄱阳县雅鹊湖乡精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粮食局柘港粮油管理所,鄱阳县雅鹊湖乡精制米厂,陈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鄱执补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粮食局柘港粮油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徐育华。被执行人鄱阳县雅鹊湖乡精制米厂。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被执行人陈金水,男,1955年出生,住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04)鄱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鄱阳县粮食局柘港粮油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鄱阳县雅鹊湖乡精制米厂、陈金水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22.835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金水、鄱阳县雅鹊湖乡精制米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鄱执补字第00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章黎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