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桥,苏秀环,刘广辉,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城东外环。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玉桥,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苏秀环,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广辉,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玉桥、苏秀环、刘广辉、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桥、苏秀环、刘广辉、刘娟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