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绍余与唐世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余,唐世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024号原告:李绍余,男,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世萍,女,住大连市。原告李绍余与被告唐世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