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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877号原告:李兵,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平,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兵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 判 长  周湘荣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