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晓龙与山东鲁特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龙,山东鲁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31号原告冯晓龙,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洪东,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法定代表人滕克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展,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龙与被告山东鲁特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龙撤回对被告山东鲁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邱志霞人民陪审员 邱代伦人民陪审员 韩克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