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苏爱德、祝有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德,祝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爱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祝有正,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爱德与被执行人祝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爱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祝有正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爱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0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