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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相前、孙巧珍与蒋仁萍、晏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前,孙巧珍,蒋仁萍,晏荣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432号原告:李相前,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孙巧珍,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仁萍,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晏荣玉,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相前、孙巧珍与被告蒋仁萍、晏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相前、孙巧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相前、孙巧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前、孙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90.40元,减半收取计8,995.20元,由原告李相前、孙巧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