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祖钦与张泽卫、魏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钦,张泽卫,魏彩金,李宝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394号原告:李祖钦(曾用名李钦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政和县。被告:张泽卫,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魏彩金,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李宝枝,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政和县。原告李祖钦与被告张泽卫、魏彩金、李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祖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祖钦以与李宝枝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祖钦负担。审判员  周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