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世寅与马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寅,马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87号原告:张世寅,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马超,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张世寅与被告马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鲁B×××××号车一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寅的起诉。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