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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世寅与马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寅,马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87号原告:张世寅,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马超,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张世寅与被告马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鲁B×××××号车一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寅的起诉。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