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袁安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安贵,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6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袁安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显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安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袁安贵在米易县城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搭载王某、龚某去米易县垭口镇,当车行驶至米易高速收费站进站口往攀枝花方向100米处时,发生该小轿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调查并电话通知袁安贵到攀西高速交警二大队,用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被告人袁安贵。的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随后,民警带袁安贵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抽取人体血样送检。2017年1月25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0mg/100ml。同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攀西高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袁安贵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袁安贵与被害单位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袁安贵一次性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800元,此款已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安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龚某、先某、赵某、苏某的证言,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收据、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协议,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攀西高速公路二大队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碟1张及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袁安贵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安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安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安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安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安贵没有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安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秋岚二〇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