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郑霄妮与西安培华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培华学院,郑霄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培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学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莲莲,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霄妮,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培华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霄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培华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