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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郑霄妮与西安培华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培华学院,郑霄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培华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学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莲莲,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霄妮,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培华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霄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培华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