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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与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田树松。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监罚字(2013)8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尚合成革有限公司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3平方米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133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4月28日作出长国土资监罚字[2013]86号行政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慧娟审 判 员  贺婷婷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