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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11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潘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用9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柏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蔚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